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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一下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的刑事案件

2021-10-23 08:18:15

上期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的小编为大家介绍了关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外汇刑事案件的部分内容,本期让我们一起接着来看看下半部分的精彩内容吧!

第十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犯罪场所,北京刑事律师说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用于犯罪活动的账户开立地、资金接收地、资金过渡账户开立地、资金账户操作地、资金交易对手的资金交付地、汇出地等。

第十一条涉及外汇的犯罪金额,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提示按照犯罪当天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北京刑事律师介绍按照犯罪当天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货币在国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计算。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

第十二条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生效。《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1998]20号)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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