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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北京律师抱错的女儿是否有继承权

咨询北京律师抱错的女儿是否有继承权

  • 所属分类:律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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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1-30 14: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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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所解析抱错的女儿是否有继承权

原告陈甲、陈乙、陈丙、石某分别为被继承人陈某的姐姐和弟弟。北京律师所介绍被告陈丁系班某、姜某夫妇于1978年年2月5日在北京301医院刨腹所生,因医院工作人员失误,将其错抱给同在该院分娩的被继承人陈某、钱某夫妇,并由刘某夫妇当亲生女儿抚养成人。2002年经亲子鉴定,确认被告陈丁为班某的女儿。2014年钱某病逝,2015年3月被继承人陈某因病多次住院,住院期间由被告陈丁照顾并支付部分费用,同年6月陈某病逝,陈丁以女儿名义参与办理安葬事宜。四原告认为被告与被继承人陈某没有血缘关系,也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养女条件,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北京律师事务所解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丁出生后,由于医院的过错,发生婴儿报错事件,被当作陈某夫妇的婚生女并由他们抚养成人,其户籍、身份信息亦记载系刘某夫妇子女,他们之间由此形成的不仅仅是父母与子女彼此间一种称谓关系,同时形成了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父母与子女之权利义务关系,即陈某夫妇对陈丁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而陈丁成长后对陈某夫妇具有赡养义务。2002年陈某夫妇已经实际履行并完成了其抚养教育义务,此时被告陈丁的亲生父母与其确定亲子关系,孙冉否定了被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但不能否定双方此前事实上形成之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说事实上被告陈丁与陈某夫妇相互之间均未解除父母子女关系之意思表示,而是继续以父母子女名义共同生活,陈丁的户籍、身份信息也未变更,仍现实为陈某夫妇子女。故享有继承权。

北京律师

北京律师寄语:法定继承权系公民之间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财产性权利,本案审理的 重点问题在于被告陈丁与班某、姜某夫妇确认亲子关系后,与被继承人陈某夫妇之间关系的认定。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提示由于意外事件,被告自出生就与被继承人夫妇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成年后与亲生父母确定亲子关系的法律事实,虽然否定了与被继承承人的血缘关系,但不能当然解除与被继承人之父母子女关系,而且确认亲子关系后,被告仍然以被继承人女儿之名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双方均无解除父母子女关系之意思表示,被告也履行了相应的赡养义务,北京律师事务所提示应当认定双方之父女关系,由此,被告对被继承人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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